技術(shù)天地
各類型電池的充放電制度
發(fā)布日期:2014-02-05 點擊:3655次
一、防酸蓄電池組的充電方式
1.充電制度
a)初充電
按制造廠家的使用說明書進行初充電。
b)浮充電
防酸蓄電池組完成初充電后,以浮充電的方式投入正常運行,浮充電流的大小,根據(jù)具體使用說明書的數(shù)據(jù)整定,使蓄電池組保持額定容量。
c)均衡充電
防酸蓄電池組在長期浮充電運行中,個別蓄電池落后,電解液密度下降,電壓偏低,采用均衡充方法,可使蓄電池消除硫化恢復到良好的運行狀態(tài)。
均衡充電的程序:先用I10電流對蓄電池組進行恒流充電,當蓄電池組端電壓上升到(2.30~2.33)V×N,將自動或手動轉(zhuǎn)為恒壓充電,當充電電流減小劃0.1 I10時,可認為蓄電池組已被充滿容量,并自動或手動轉(zhuǎn)為浮充電力方式運行。
2.核對性放電
長期浮充電廳式運行的防酸蓄電池,極板表面將逐漸生產(chǎn)硫酸鉛結(jié)晶體(一般稱之為“硫化”),堵塞極板的微孔,阻礙電解液的滲透,從而增大了蓄電池的內(nèi)電阻,降低了極板中活性物質(zhì)的作用。蓄電池容量大為下降,核對性放電,可使蓄電池得到活化,容量得到恢復,使用壽命延長,確保發(fā)電廠和變電站的安全運行。
3.核對性放電程序如下:
a) 一組防酸蓄電池
發(fā)電廠或變電所只有一組蓄電池組,不能退出運行,也不能作全核對性放電,只允許用I10電流放出其額定容量的50%,在放電過程中,單體蓄電池電壓還不能低于1.9V。放電后,應立即用I10電流進行恒流充電,當蓄電池組電壓達到(2.30~2.33)V× N時轉(zhuǎn)為恒壓充電,當充電電流下降到0.1 I10電流時,應轉(zhuǎn)為浮充電運行,反復幾次上述放電充電方式后,可認為蓄電池組得到了活化,容量得到了恢復。
b)兩組防酸蓄電池
發(fā)電廠或變電所,若具有兩組蓄電池,則一組運行,另一組斷開負荷,進行全核對性放電。放電電流為I10恒流。當單體電壓為終止電壓1.8V時,停止放電,放電過程中,記下蓄電池組的端電壓,每個蓄電池端電壓,電解液密度。若蓄電池組第一次核對性放電,就放出了額定容量,不再放電,充滿容量后便可投入運行。若放充三次均達不到額定容量的80%,可判此組蓄電池使用年限已到,并安排更換。
c)防酸蓄電池核對性放電周期
新安裝或大修中更換過電解液的防酸蓄電池組,第1年,每6個月進行一次核對性放電;運行1年以后的防酸蓄電池組,1~2年進行一次核對性放電。
二、鎘鎳蓄電池組的充電制度
1.充放電方式
a)正常充電
用I5恒流對鎘鎳蓄電池進行的充電。(蓄電池電壓值逐漸上升到最高而穩(wěn)定時,可認為蓄電池充滿了容量,一般需要(5~7)h。
b)快速充電
用2.5 I5恒流對鎘鎳蓄電池充電2h。
c)浮充充電
在長期運行中,按浮充電壓值和浮充電流值進行的充電。
d)不管采用何種充電方式,電解液的溫度不得超過35℃。
3鎘鎳蓄電池組的放電制度
a)正常放電
用I5恒流連續(xù)放電,當蓄電池組的端電壓下降至1V×N時(其中一只鎘鎳蓄電池電壓下降到0.9V時),停止放電,放電時間若大于5h,說明該蓄電池組具有額定容量。
b)事故放電
交流電源中斷,二次負荷及事故照明負荷全由鎘鎳蓄電池組供電。若供電時間較長,蓄電池組端電壓下降到1.1V×N時,應自動或手動切斷鎘鎳蓄電池組的供電,以免因過放使蓄電池組容量虧損過大,對恢復送電造成困難。
2.鎘鎳蓄電池組的核對性放電
核對性放電程序:
a)一組鎘鎳蓄電池
發(fā)電廠或變電所中只有一組鎘鎳蓄電池,不能退出運行,不能作全核對性放電,只允許用I5電流放出額定容量的50%。在放電過程中,每隔0.5h記錄蓄電池組端電壓值,若蓄電池組端電壓值下降到1.17V×N,應停止放電,并及時用I5電流充電。反復2~3次,蓄電池組額定容量可以得到恢復。若有備用蓄電池組作為臨時代用,此組鎘鎳蓄電池就可作全核對性放電。
b)兩組鎘鎳蓄電池
發(fā)電廠或變電所中若有兩組鎘鎳蓄電池,可先對其中一組蓄電池進行全核對性放電。用I5恒流放電,終止電壓為1V×N,在放電過程中每隔0.5h記錄蓄電池組端電壓值,每隔1h時,測一下每個鎘鎳蓄電池的電壓值,若放充三次均達不到蓄電池額定容量的80%以上,可認為此組蓄電池使用年限已到,并安排更換。
c)鎘鎳蓄電池組核對性放電周期
鎘鎳蓄電池組在長期浮充電運行中,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全核對性的容量試驗。
三、控蓄電池的充放電制度
1.充電方式
a)恒流限壓充電
采用I10電流進行恒流充電,當蓄電池組端電壓上升到(2.30~2.35)V×N限壓值時,自動或手動轉(zhuǎn)為恒壓充電。
b)恒壓充電
在(2.30~2.35)V×N的恒壓充電下,I10充電電流逐漸減小。當充電電流減小至0.1 I10電流時,充電裝置的倒計時開始起動,當整定的倒計時結(jié)束時,充電裝置將自動或手動地轉(zhuǎn)為正常的浮充電運行。浮充電壓值宜控制為(2.23—2.28)V×N。
c)補充充電
為了彌補運行中因浮充電流調(diào)整不當造成了欠充,補償不了閥控蓄電池自放電和爬電漏電所造成蓄電池容量的虧損,根據(jù)需要設定時間(一般為3個月)充電裝置將自動地或手動進行一次恒流限壓充電→恒壓充電→浮充電過程,使蓄電池組隨時具有滿容量,確保運行安全可靠。
2.閥控蓄電池的核對性放電
長期使用限壓限流的浮充電運行方式或只限壓不限流的運行方式,無法判斷閥控蓄電池的現(xiàn)有容量,內(nèi)部是否失水或干裂。只有通過核對性放電,才能找出蓄電池存在的問題。
a)一組閥控蓄電池
發(fā)電廠或變電所中只有一組電池,不能退出運行、也不能作全核對性放電、只能用I10電流恒流放出額定容量的50%,在放電過程中,蓄電池組端電壓不得低于2V×N。放電后應立即用I10電流進行恒流限壓充電→恒壓充電→浮充電,反復放充(2~3)次,蓄電池組容量可得到恢復,蓄電池存在的缺陷也能找出和處理。若有備用閥控蓄電池組作臨時代用,該組閥控蓄電池可作全核對性放電。
b)兩組蓄電池
發(fā)電廠或變電所中若具有兩組閥控蓄電池,可先對其中一組閥控蓄電池組進行全核對性放電,用I10電流恒流放電,當蓄電池組端電壓下降到1.8V)×N時,停止放電,隔(I~2)h后,再用I10電流進行恒流限壓充電→恒壓充電→浮充電。反復2~3次,蓄電池存在的問題也能查出,容量也能得到恢復。若經(jīng)過3次全核對性放充電,蓄電池組容量均達不到額定容量的80%以上,可認為此組閥控蓄電池使用年限已到,應安排更換。
c)閥控蓄電池核對性放電周期
新安裝或大修后的閥控蓄電池組,應進行全核對性放電試驗,以后每隔2~3年進行一次核對性試驗,運行了6年以后的閥控蓄電池,應每年作一次核對性放電試驗。